就我个人来说,我虽然很相信伴侣式的婚姻是朝着正确的方向努力的有益步骤,可以带来很多的好,但是我认为这个制度还不很圆满。我以为一切不涉及儿女的
关系,都应认为是纯粹的私事;假如一男一女自愿同居而不生育
女,那纯粹是他们自己的事,旁人一
儿也
不着。假如一个男人或一个女
事前没有
的经验,就要
行以生儿育女为目的的结婚大事,我认为是没有什么好
的。有许多实例证明,第一次的
关系应该和已经有过
经验的人尝试,人类的
行为不是本能的,自从人类不复像一般动
那样从背上实行
开始,它就已经不是本能的了。丢开这个
理不谈,叫一对事先丝毫不知彼此的
适合与否的人去发生一
终生的关系,这也似乎是荒谬的。这正和一个人想买一间房
,而在
易
成之前不许他观察这间房
的内容一样的荒谬。要是我们充分认识婚姻传代的目的,那么,正当的
理应该是,在妻
第一次有
以前,任何婚姻在法律上都不应该受什么束缚。时下呢,只要有不能
的事情发生,婚姻即多无效;但是婚姻的真正目的为的是儿女,而不是
,所以不等到有
女的希望的时候,婚姻就不能算作是真正完成的。这
观
的成立依靠于——至少是
分地依靠于——把生育与利用避
方法
行纯粹的
关系这两件事区分开来。避
方法改变了整个的
关系与婚姻,并且使从前人们不加以理会的
关系和婚姻的区别一变而成为必需的了。人们可以只为
关系而
合,如嫖
;或者可以结成
有
的成份的伴侣,如林德生法官所建议的伴侣婚姻;或者也可以为了生育
女而建设一个家
。这几
情况都各不相同,没有一
德能够适应现在的情形,这情形曾使它们紊
在一个辩不清楚的总和之内。
然而走遍国,所有的中年人和大多数的报纸都对林德生法官的这个建议报以咆哮惊骇。他们说他侵犯了家
的神圣庄严;他们说他宽容志不在立即生育
女的结婚,实际是等于在法律上大开
之门;对于林德生所说的
国人婚外
关系的普遍
,他们认为未免言过其实,败坏了
国纯洁的妇女的人格;据他们自己的意思,大多数实业界的商人直到30或35岁都能节
自
。所有这些话都说过了,我用心想来,觉得说这些话的人当中有些的确相信他们所说的话。我注意听过许多痛骂林德生的言论,所得的印象是,他们认为确定的理由有两个:第一,林德生的建议不会得到基督的称许;第二,即使是
国教士中的那些自由主义者也不会赞同。第二个理由似乎更有力量,事实上也的确更有力量,因为第一个理由纯粹是假设的,不能得到证实。我却从未听到过有谁发表言论,可以勉
假装来证明林德生的建议会减少人类的幸福。我不得不得
这样的结果:在那班拥护传统
德的人看来,人类的幸福这类问题是完全无关重要的。
不去使青年明白他们的罪恶的时候,三K党和教会就联合起来把他驱逐了。伴侣式的婚姻是一个聪明的守旧的建议。它的目的在于使青年的关系能够稍稍稳定,以免除现下一团糟的情形。林德生法官指
了那
明显的事实,青年之所以不结婚,是由于缺乏金钱的缘故,而婚姻之所以需要金钱,一半是因为
女的关系,一半是因为妻
不便负担自谋生活的责任。他的观
是,年轻人应该能够实现一
新的婚姻,这
婚姻有三个特征与普通的婚姻不同:第一,暂不应该有生育
女的愿望,因而社会应该把最好的有效节制生育的知识告诉年轻的伉俪。第二,只要没有生育
女,妻
又没有怀
,经过双方的同意,应该能够离婚。第三,假如离婚,妻
不应该获得赡养费。他主张——我以为这主张是对的——如果这个制度被定为法律,许许多多的年轻人,譬如大学生之类,就会寻觅比较恒久些的伴侣,过着普通的生活,而又能解脱现在
关系上的那
狂醉的现象。他举
实例,证明已婚的青年学生比起未婚的学生的功课要更好些。在一
半永久
的关系中比在狂
聚会时酿
大醉
七八糟的情形之下,工作与
这两件事情更容易溶合,这是很明显的。要说两人同居比两个人分居的
费会更大些,天下没有这样的
理;因此,现在使青年人拖延不敢结婚的经济上的理由将不复能成立。我一
也不怀疑,如果法律采纳了林德生的建议,一定会产生很有益的影响,并且大家都知
,这
影响在
德上是一
步。